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原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慶石油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向仕銘非法收受油品承運商好處費14.2萬元,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結該案,並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重慶市渝中區法院一審認定,2011年至2013年的春節,被告人向仕銘在擔任中石化重慶分公司經營管理處處長、總經理助理的過程中,利用其負責或領導經營管理處全面工作及對成品油公路承運商進行監督、指導等管理工作的職權,先後在重慶市渝中區解放碑國貿中心32樓、33樓辦公室等地,三次收受油品承運商高某某以過節費等名義給予的好處費港幣5萬元、人民幣5萬元及面值5萬元港幣的中國銀盛商旅卡一張,另收受油品承運商趙某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1萬元。其中,向仕銘對2013年春節前收受的商旅卡,在更改商旅卡使用密碼將其占為己有後並未使用;同年8月,向仕銘得知高某某被檢察機關帶走調查,即主動將該卡退還給行賄人高某某。一審中,向仕銘的家屬代為退清全部贓款。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向仕銘無視國法,身為國家出資企業分支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4.2萬餘元,為他人牟利,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且數額巨大。鑒於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應予從輕處罰,且在案發前退清部分贓款,案發後積極退還全部贓款,依法可予酌情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向仕銘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三萬元;對被告人向仕銘違法所得賄賂款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上交國庫。
  二審審理期間,向仕銘檢舉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情節,依法可減輕處罰。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對其依法予以改判。  (原標題:法制網首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f92yflyl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