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訊(通訊員 沈高軒 記者 於英傑)搶奪老、幼、孕、殘等弱勢群體的財物,只要滿750元就達到法定的“數額較大”標準,法院據此可以對搶奪者定罪量刑。日前,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根據“兩高”《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確定了江蘇辦理搶奪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體數額標準,並於昨日起施行。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8萬元以上、20萬元至4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7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省高院刑二庭負責人介紹,江蘇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充分考慮本省近年來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新確定的標準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5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4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同時,結合司法解釋的規定,江蘇還將十種情形的“入罪”標準降低,以加大懲處力度,包括: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一年內搶奪3次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搶奪病人或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對這十種情形的搶奪公私財物,我省把“數額較大”的標準劃定為新標準的50%。也就是說,在江蘇,只要搶奪老幼孕殘等弱者滿750元,即構成犯罪。  (原標題:搶奪老幼孕殘等750元即“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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